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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售楼广告“名不副实”

2011-09-21 11:26:35 相关案例: <%=link%> 本文标签:湖北武汉墙体广告

    武汉墙体广告:目前又到了“金九银十”房地产销售旺季,市民买房时还要睁大眼睛,对于各种售楼广告要仔细甄别。这不,一市民看中一楼盘的广告宣传,入住后才发现,实际情况和当初的宣传相差甚远,房子已买,业主还能维权吗?今天记者咨询了律师。

某房地产公司在一售楼广告中宣称其提供的楼房“符合现代住宅要求,为用户提供外防盗门、屋顶花园……”市民张先生看后感觉不错,遂与这家房地产公司签了购房协议。但入住后发现,这套房子与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差甚远,比如外防盗门只是普通的进户门,并不是真正的防盗门,而所谓屋顶花园,是顶层住户才享有的。现咨询可否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湖北武汉全正律师事务所的刘常新律师介绍,该房地产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是看该售楼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已实质构成要约。我国合同法视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例外是,如果出卖人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价确定有重大影响,则已构成要约,即便其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来看,该售楼广告远未达此要求,其只是为了促销而对相关设施作了夸大宣传,并不具备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亦未表明一旦有人承诺即受其约束。因此,该售楼广告并未构成要约,无法以此来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张先生可就该公司实施民事欺诈为由提起撤销权或变更权之诉,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或变更其内容,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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