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墙体广告 自2013年9月起,石某某借用
菏泽某
公司营 业执照、税务证、食物安全出产许可证,包装成“亚峰”牌、“莲城”牌等商品,在北京出售被查处富含吊白块后,让朱某某把剩下的腐竹出售在
菏泽出售腐竹,近 3个月的时刻出售额达40余万。近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朱某某犯出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石某某另案处理。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13年9月起,
山东菏泽墙体广告朱某某到石某某在
菏泽市
广州路
菏泽经济开发区某食物有限
公司承租的车间内担任腐竹烘干作业,并担任财政记账、登记出售记载,后协助石某某所出产的制品腐竹是 借用
菏泽某
公司营业执照、税务证、食物安全出产许可证,包装成“亚峰”牌、“莲城”牌等商品出售。2014年5月,
山东菏泽墙体广告因石某某出售到北京的腐竹被检出非食用 物质硼砂、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石某某中止出产腐竹,并将剩下未出售的腐竹存放于
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常屯行政村一民房内。
2014年5月27日,石某某奉告朱某某所出产的腐竹被查出不合格,石某某让朱某某把剩下的腐竹出售结束,朱某某赞同协助石某某出售腐竹。
2014年8月14日,
菏泽市
公安局开发 区分局联合
菏泽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食药环支队依法对朱某某出售的腐竹存放处进行现场查看,并依法扣押其记账本、
山东菏泽墙体广告出售收据、考勤表,商标为“亚 峰”、“莲城”、“宇丰”、“杜氏”等品牌、散装和未包装的制品腐竹合计一千余斤等物品。经判定,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26日,出售金额为 1030065.52元;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月14日间,出售金额为448674.91元。
一审以为,朱某某明知别人出产出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仍予以出售,且出售数额达448674.91元,其行动构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法判定朱某某犯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宣判后,朱某某以自个片面上不知道该食物 掺加有毒、有害成份,不构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为由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确定朱某某的行动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应予纠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遂改判朱某某犯出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