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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亚峰牌”腐竹案宣判 销售者被判六年

2015-12-02 17:55:11 相关案例: <%=link%> 本文标签:山东菏泽墙体广告

  山东菏泽墙体广告 自2013年9月起,石某某借用菏泽公司营 业执照、税务证、食物安全出产许可证,包装成“亚峰”牌、“莲城”牌等商品,在北京出售被查处富含吊白块后,让朱某某把剩下的腐竹出售在菏泽出售腐竹,近 3个月的时刻出售额达40余万。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朱某某犯出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石某某另案处理。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13年9月起,山东菏泽墙体广告朱某某到石某某在菏泽广州菏泽经济开发区某食物有限公司承租的车间内担任腐竹烘干作业,并担任财政记账、登记出售记载,后协助石某某所出产的制品腐竹是 借用菏泽公司营业执照、税务证、食物安全出产许可证,包装成“亚峰”牌、“莲城”牌等商品出售。2014年5月,山东菏泽墙体广告因石某某出售到北京的腐竹被检出非食用 物质硼砂、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石某某中止出产腐竹,并将剩下未出售的腐竹存放于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常屯行政村一民房内。
  2014年5月27日,石某某奉告朱某某所出产的腐竹被查出不合格,石某某让朱某某把剩下的腐竹出售结束,朱某某赞同协助石某某出售腐竹。
  2014年8月14日,菏泽公安局开发 区分局联合菏泽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菏泽市食药环支队依法对朱某某出售的腐竹存放处进行现场查看,并依法扣押其记账本、山东菏泽墙体广告出售收据、考勤表,商标为“亚 峰”、“莲城”、“宇丰”、“杜氏”等品牌、散装和未包装的制品腐竹合计一千余斤等物品。经判定,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26日,出售金额为 1030065.52元;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月14日间,出售金额为448674.91元。
  一审以为,朱某某明知别人出产出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仍予以出售,且出售数额达448674.91元,其行动构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法判定朱某某犯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宣判后,朱某某以自个片面上不知道该食物 掺加有毒、有害成份,不构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为由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确定朱某某的行动构成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应予纠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遂改判朱某某犯出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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