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江代表团高亚明等10位省人大代表、南京代表团周皖宁等10位省人大代表,分别提出了“关于制定《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001号、第8002号),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常委会主任会议将两件议案交由我委审议。在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法制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5日召开会议,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能够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是节约资源和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在我省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96亩,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而生产粘土墙体材料需要消耗大量的粘土资源和能源,挖毁大量耕地。自1989年开始,我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力发展节土、节能、利废、隔热保温新型墙体材料,最近几年平均每年保护土地资源5万亩,节约生产能耗150万吨,节约建筑能耗约100万吨,综合利废1200万吨,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我省在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立法滞后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发展,对违规生产和使用粘土砖查处难;二是粘土墙体材料仍占主导地位,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较多、产量较高,非粘土类的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还比较低;三是广大农村由于受经济条件、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还大量使用粘土墙体材料。我省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需要依靠法制来推动和保障。
国家对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先后下发国发[2005]21号、国办发[2005]33号文件,将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列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要求“加强石油节约、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律法规建设,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江西、湖南等省市已经出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也于1997年11月由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这些都为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在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代表们提出制定《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的议案是必要的,提交的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鉴于对诸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强制认定以及处罚等内容,尚需进一步调研和论证,条例草案还不够成熟,将《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为调研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条例草案起草得更加科学、合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经济资源协调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