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到饭店就餐,因人多嘈杂而丢失东西呢?盐城市民王先生就遇到这样的情况,到饭店就餐,转身付账时,桌上新买手机不翼而飞。
21日傍晚,王先生和朋友来到市中心一家饭店吃饭,“当时饭店里已经没有包厢了,我们五、六个人就在大厅里吃。”据王先生回忆,当时大厅里吃饭的人很多,十分的嘈杂。朋友相聚,难免要喝点酒。
王先生和朋友一直吃到晚上将近九点才准备结账离开。“当时我掏出钱包先去结账,手机就放在了饭桌上,没想到朋友也一并起身出了饭店大门。”等到王先生付完钱,回到饭桌上一看,发现自己的手机已经不见了。
“手机是最近才买的,没了实在很可惜。”由于大家都喝的比较多,谁也没注意手机怎么不见的。
情急之下,王先生找到饭店的负责人理论,但该负责人却指着墙上的一个写有“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的告示牌说:“我们事先已经对顾客进行了提醒,现在物品丢失,是你自己没有保管好,与我们无关。”负责人的解释让王先生一时哑口无言。
就王先生的遭遇,盐城墙体广告咨询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向京律师,刘律师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即使经营者已经尽了明确警示的义务,经营者也不能就此免责。
盐城墙体广告公司认为根据《消法》第七条及《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要由经营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但是消费者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受损失的财产的具体数额或价值,否则因经营者和消费者各执一词无法确定财产的多少,赔偿标准无法确定,而导致消费者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标准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