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集群行为理论的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研究
2014-06-28 0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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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利益冲突和部分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是造成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因素。 西方集群行为理论揭示了群体冲突的演化机理。 该演化机理显示,群体冲突的发生与内、外群体相互作用密不可分。 在此基础上,围绕群体性事件演化机制中的各发生环节以及相互关系,提出了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处理三方面治理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集群行为理论;治理对策
近年来, 我国群体性事件呈持续上升之势,仅2012 年就有甘孜骚乱、什邡事件、启东事件、宁波市镇海区反对 PX 项目事件等数十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这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中,暴露出我国现有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的漏洞[1]。 面对日益增多的事件数量、不断扩大的事件规模以及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成为目前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难题。 因此,对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梳理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背景。 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时期。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也会被重新调整,思想观念更是被不断更新。 这种变革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并由此引发了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我国人民内部各阶级、阶层、社会团体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存在的不同矛盾引起的[2]。 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使各种社会矛盾急剧增多,从而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发生。 因此,社会转型是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利益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健全,造成各阶层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分化严重,这就使得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3]。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成员有着强烈的利益意识,对自身的利益问题十分敏感。 在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中,事件参与者最关心的还是一些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如拖欠工资、征地拆迁、大型工业项目的环境污染以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等。这些利益矛盾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就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部分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在近年来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相当部分没有直接利益动机的人参与其中。 这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自身利益并未受损,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他们参与群体性事件只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如痛恨官员腐败、仇富心态等)。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阵痛期,由各种社会问题引发的人民不满情绪日渐高涨,“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也呈日渐增多的态势[4]。 这种基于不满情绪的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着较强的社会抵触心理,它不像由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那样,通过满足其利益诉求就可以进行疏导,而是需要以更深层次的思维和更宽广的视野来寻求解决办法。
二、集群行为理论与群体冲突演化机理
西方的经典群体行为理论认为,群体冲突源自于群体内部的“病变”。 如法国社会学家 Gustave LeBon(1985)把群体看成具有集体意志的单一有机体,认为群体能使个人“着迷”的能力基于三因素:不可征服感,即从单纯人数上获得强大力量;传染,即新的思维方式迅速蔓延,类似传染病在人群中传播;易受感染性。 在他看来,群体中成员的心智容易降到一个较低的活动水平上,并且容易被动接受和模仿群体中其他人的行为和态度。 这样的情境在不稳定状态下极易爆发群体冲突, 从而形成破坏性行为。Allport(1924)提出了集群行为的辐合理论 ,该理论从个体特征的角度出发,指出参与群体行为的个体本身就具有相似的个性特征(如具有先天暴力倾向、犯罪或反社会人格等)。 这两种观点成功解释了群体行为的破坏性和非理性,但都忽视了群体行为发生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因而理论的解释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5]。
随后的集群行为理论则在去个性化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去个性化理论认为群体中成员失去对反社会冲动的控制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团体凝聚力和激励能力的增强而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的丧失;二是由于个体在群体中的匿名性、个体责任的丧失和不明确导致公众自我意识的丧失。 然而,有许多研究都不支持这一理论甚至报告了相反的结果,招致了学者对去个性化理论的批判[6]。
Stott 和 Reicher(1998)在社会认同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是群体行为的基础)和自我分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精细化社会认同模型(ESIM)。 自我分类理论认为人们会自动地将他人分门别类,从而区分为内群体和外群体。 当对自我进行分类时,会将内群体的特征赋予自我。 个体通过分类,在各方面往往认同己方群体成员。 精细化社会认同模型(ESIM)在解释群体行为时,考虑了群体行为发生的社会背景、历史情境以及群际关系[6]。 群体行为发生时,群体成员共享一种社会认同。 该模型给社会认同赋予了会随着群际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规范群体成员行为准则的社会认同会随着与外群体的相互作用而不断改变。 另一方面,内外群体的相互作用也可以改变群体成员的社会认同和行为准则。
例如,某冲突事件发生之初,具有不同社会认同的群众因为各种原因聚集在一起,大部分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维护,是合法的,同时也反对那些主张暴力的少数人,认为自己和警察等外群体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关系。 但在警察看来,聚集的群众是具有潜在威胁的一个整体,并对之采取一致性的控制措施(如驱散、抓捕)。 基于这种紧急情况,大部分群体成员开始重新理解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重新定义自己的类型,从而导致了群体成员的自我分类发生不同程度的转变,进而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社会认同的群体。 此外,因为警方的控制措施超出了他们的预期,对其来说构成了不适当的压迫,心理上对警方的行为产生了本能的抵触情绪,这就使和警方的对抗变成是可以接受,甚至是必要的自我防御手段。 这个例子中,先前大部分人并不认同暴力行为以及与警方对抗,他们将自己与那些暴力分子区别开,并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规范行为,但当与警察这个外群体发生冲突后,大部分群体成员的社会认同发生改变,开始认可反抗警方的行为,而行为准则的标准也随之变化[5]。
按照 Drury、Stott 和 Farsides(2003)的观点,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就会发生群体冲突:1.内、外群体成员对社会认同与行为准则的认识差别(不加以区别的强制手段在警察看来是合法的,但在示威者眼中却是非法的);2.成员授权或是信任群体的力量,并将之对形势的理解强加于外群体成员(例如示威者共同抵抗警方行动)[6]。 因此,内外群体间对合法性的认识分歧与力量的动态变化对冲突的发生至关重要。
一旦冲突发生,精细化社会认同模型(ESIM)认为通过外群体的行动所引发的群体成员社会地位的变化会导致冲突的进一步升级。 首先,在内群体成员看来,自己是受到外群体不加以区别的对待,这时内群体成员会重新自我定位,共同抵抗外群体的威胁。 这表明,先前根本不同的小群体及个人渐渐地把他们视为一个整体,或是一个已经存在的独立群体越来越同质化。 这种转变先后需要群体共同期望的提高以及对外群体反应力量的增强。 其次,外群体的活动在内群体看来是非法的,那么对抗外群体的行为也许就是合法的。 例如,内群体的暴力行径可能在自我防御后被重新定位[7]。 而且,一旦对抗外群体的行为被“合法化”,那么先前少量针对外群体的敌对行为会变成内群体“具有代表性的行为”,并逐渐演化成社会问题的源头。
三、基于集群行为理论的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
(一)事前控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任何群体性事件都不是突然出现的,在其表征现象的背后,都存在一个酝酿的过程。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源头如若可以及早发现,则可以通过早期的介入来避免事件的发生。 预警机制建立的目的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预先发出警报,从而防患于未然。 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应包括预警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评估及相应的预案实施四个方面。 在收集预警信息时,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社会动向和动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保持高度敏感性,争取通过多种手段广泛收集相关资料。 对收集来的信息应进行警兆识别,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完善和补充,并继续跟踪其事态发展,而对无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进行剔除处理。 信息评估阶段是要对处理过的预警信息进行危险性评估,把评估结果与预先设置的预警阈值相比较,若评估结果没有达到预警阈值,则要对该信息继续监测,达到的要进行警报评级(一般分为轻警、中警、重警)。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种类的群体性事件,应就分级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在警报被触发时予以实施,以避免该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事中控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现场应对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应对机制是控制事件发展的关键。 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上,应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