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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精神病出现患者跳楼自杀事件

2012-08-07 16:23:11 相关案例: <%=link%> 本文标签:河南郑州墙体广告

    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医院是否该担责?近日,二七区法院对一起精神病患者跳楼自杀的案件作出判决,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被判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去年10月20日,53岁的邱某因抑郁症到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去年11月4日7时许,家属发现病人情绪不稳定,因医生尚未上班,家属便紧紧看护着病人。医生上班后,家属与病人一起找到医生,但医生以查房为由让其在外面等待。此后邱某在走廊和大厅里来回走动或蹲在地上,不断做出一些伤人或自残的举动。其间,家属又多次找医生,希望对邱某采取一些措施,未果。据郑州墙体广告介绍,当日9时20分左右,邱某突然从住院部大楼跑至门诊大楼3楼平台翻越栏杆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病人家属认为,院方在患者病情出现反复、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最终酿成悲剧,遂请求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损失348600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与病人家属签订住院合同书,并接收邱某住院治疗后,已与患者之间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在与家属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虽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但该条免除医院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的规定为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据郑州墙体广告介绍,由于被告某精神病医院管理上的不作为与邱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邱某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邱某从门诊楼坠落前由其家属陪护的实际,故可以相应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院方担70﹪责任,死者邱某承担30﹪责任。判决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赔偿邱某家属精神抚慰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254727.2元、丧葬费10000元,共计2847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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